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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:

(1)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,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,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;

(2)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,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;

(3)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,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,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。

同时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,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,并说明理由。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,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本条规定的“有碍侦查”:

(1)可能毁灭、伪造证据,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;

(2)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、自杀或者逃跑的;

(3)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、妨碍侦查的;

(4)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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